中新網溫州8月8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 華萱)2011年,溫州平陽縣萬全鎮陳交大村村委會主任的楊志玉,在未經村兩委同意的情況下,指使村出納將村銀行賬戶里的資金人民幣130萬元轉給其胞竹北買屋兄,用於償還被告人楊志玉名下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欠銀行的到期商業貸款。8月8日,溫州平陽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2011年10月31日,時任平陽縣萬全鎮陳交大村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楊志玉,在未經村兩委同意的情況下,利用其全面負責村務的職務之便,指使村出納將村銀行賬戶里的資金人民幣130萬元轉給其胞兄,用於償還被告人楊志玉名下的企業在生產預防癌症經營過程中所欠銀行的到期商業貸款。
  同年11月4日,被告人主動將挪用款項歸還村裡。被告人太平洋房屋楊志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予以供認,法律意識淡薄是他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楊志玉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具有挪隨身碟用公款犯罪的主體資格及挪用其中的人民幣190209.16元是否具有公款性質等問題展開辯論。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志玉挪用的涉案款項中有上級政府部門下撥的農村飲用水工程專項資金人民幣190209.16元,據此認定其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情趣用品,挪用農村飲用水工程專項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對此,經過庭審調查質證、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環節,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為,該飲用水工程於2011年1月份改造完成並由陳交大村委會用集體資金將工程款結算完畢。
  2011年9月2日,萬全鎮政府將飲用水工程的專項資金撥付給村裡。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楊志玉挪用的其中190209.16元為萬全鎮政府補助給陳交大村用於飲用水工程的資金,由於事實上該工程已經在當年1月完成,公款專用性質已經變化。
  另外,在飲用水改造工程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被告人楊志玉已經不履行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不具有挪用公款犯罪的主體身份,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並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志玉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全面負責村務的職務之便,挪用村集體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挪用款項的時間較短,在案發前已退出涉案款項,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平陽法院聯合該縣紀委組織200多名各鄉鎮的村幹部進行旁聽,庭審秩序井然。(完)  (原標題:溫州一村幹部挪用村集體資金償還企業貸款 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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